ipad商标案二审
更新时间:2024-04-28 00:44:47

  2月29日上午,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唯冠关于IPAD商标权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双方各自举证并质证

  29日,双方围绕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公司是否形成商标转让,以及唯冠公司是否受商标转让协议约束两个焦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子公司。2001年,深圳唯冠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IPAD”商标。2009年底,苹果通过其中介――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3.5万英镑的价格签署了包括“IPAD”在内的全球商标转让协议。

  深圳唯冠认为,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是独立的法人,谁也无权处置对方的商标;而苹果公司则认为其购买的唯冠全球商标权利范围包括中国大陆。

  苹果公司、IP公司曾于2010年发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项“IPAD”商标权归其所有,并要求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4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IP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原告苹果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法院将择日宣判

  庭审中,上诉人代理人提出,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在人员职务安排、商标管理等方面都存在混同,一审做出的两个判决:涉案合同只能约束台湾唯冠而不能约束深圳唯冠、参与合同谈判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均是错误的。同时,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台湾唯冠公司存在委托关系,台湾唯冠公司与上诉人IP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等同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约。

  被上诉人委托律师答辩称:虽然深圳唯冠的人员作为唯冠的联系人与上诉人联系,但是谈论的所有事情都是以台湾唯冠的名义,邮件落款、附表也都是台湾唯冠的;被上诉人和台湾唯冠公司是不同的独立法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被上诉人亦未授权任何人与上诉人达成任何协议;与上诉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的主体是台湾唯冠公司而不是被上诉人,该协议对被上诉人无约束力。

  双方激辩6个多小时后,法院询问双方是否进行调解。因控辩双方代理人均表示需征求委托人意见,法院宣布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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